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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秩序明显好转,下月起北京道路停车新增补缴环节

2021-12-22 11:11:16来源:北京商报  

12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自2019年起实施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全市1031条道路、8.99万个车位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道路停车费全额上缴区级财政,黑收费、乱收费、议价行为基本杜绝,道路停车秩序明显好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十五届〕第6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幅度。市交通委会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引导、督促停车人依法履行缴纳道路停车费义务,新政策和线上违法处理系统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和使用。

据悉,市人大于今年9月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30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增加了道路停车费的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标准,明确了先催缴、后处罚的工作程序,督促停车人及时补缴,进一步维护道路停车费征管秩序。停车人应注意在驶离车位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缴纳停车费,逾期未缴的须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如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商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停车人确有因疏忽遗忘、超时处理等非主观故意造成逾期未缴费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欠费不超过50元且补缴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为便于停车人及时接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的缴费和催缴通知,交通部门建议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停车人也可以登录停放道路所在区政府网站查询道路停车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停车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缴费。线上缴费渠道包括“北京交通”App、“北京通”App、“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及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中国工商银行”App本地服务、“招商银行”App车主服务、“乐速通”App(ETC)等,线下缴费渠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在北京市的全部营业网点。

同时,按照“依法合规、权责法定、创新形式、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采取“互联网+”行政执法的模式,在“北京交通”App中新增了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提供了便捷网上处理方式。自明年1月1日起,停车人可通过“北京交通”App进行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处理,同时还可以线上补缴欠费、下载文书、查询票据等,也可前往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线下执法服务窗口现场接受违法处理。

为加强北京市静态交通治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道路停车行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要求,北京市自2019年起实施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已有1031条道路、8.99万个车位实行电子收费,黑收费、乱收费、议价行为基本杜绝,道路停车秩序明显好转。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同时,经各区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市民规范停车、自觉缴费意识明显提高,“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作者:陶凤 王晨婷 )

关键词: 补缴环节 北京 停车 停车改革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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