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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来袭 券商遭遇“不眠夜”

2020-04-29 16:24:27来源:券商中国  

在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这一晚,无数证券行业有关人士翘首以盼,充分学习成了关键词。

对券商而言,昨夜晚间可以说是一个集体“不眠夜”。由于涉及经纪、投教、技术等多个部门,且在开市前需准备就绪,大量券商员工处于加班加点状态。有券商反映,监管部门于27日晚间通知,“请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务必严格按照深交所通知要求,落实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记者获悉,4月27日晚间,深交所同步在会员业务专区发布了《关于做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问答,对过渡期间的各项制度进行详尽安排。其中要求,各家券商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在此之前,券商可通过以手工或半自动等方式核查新增投资者资产量和交易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对于疫情期间的临柜问题也予以充分考量。深交所指出,疫情期间,会员应当严格按照防疫要求,保持营业场所清洁卫生,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做好工作人员、客户体温测量等健康监测和人员防疫防护各项工作,并采取预约办理等方式,避免营业场所人员扎堆聚集。

券商遭遇“不眠夜”

在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这一晚,无数证券行业有关人士翘首以盼,“充分学习”成了昨夜的关键词。

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介绍,此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一条主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三个统筹”包括了,一是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二是统筹推进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三是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

对各家券商而言,4月27日的晚间更将是一个难以忘怀的日子。由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在4月28日即正式实施,大量券商员工也在加班加点进行准备,可以说是一个集体“不眠夜”。其中,首当其冲即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的修改。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共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

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

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由于涉及经纪、投教、技术等多个部门,且在开市前需准备就绪,因此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券商反映,监管部门(证监会机构部)于27日晚间通知,“请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务必严格按照深交所通知要求,落实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各证券公司应于4月28日开市前修改好《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制定业务流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4月28开市后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办理创业板权限开通事宜。各证券公司要耐心做好服务解释工作,如有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反映。

“所有券商都在加班”,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将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工作,迎接4月28日的开市工作。他表示,公司从上到下已进行了充分的通知和准备工作,尤其是一线员工,更是严阵以待。

对比来看,旧版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在“重要提示”中仅有五条内容,主要强调创业板公司业务规则差别、公司特点、监管措施严格等实质性内容。而在此次更新的版本中,必备条款扩充到了十八条之多。

例如,对于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必备条款》描述为: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在新版《必备条款》中,对创业板注册制的各项安排进行了“全说明”,包括询价、发行、表决权差异安排、涨跌幅限制等全部制度设计内容,均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4月28日,各家券商APP页面已经有了新变化。例如,银河证券通过首页banner的方式,着重推出创业板的市场解读;中信建投证券的投顾直播间中,一众投顾也已摩拳擦掌,纷纷就创业板注册制的话题与投资者展开交流。

左侧为银河证券首页banner,右侧是中信建投证券投顾直播间

风险揭示书签署有“安排”

在此前报道中,深交所有关人士在向记者解答时表示,27日晚上会专门对券商发出通知,明确技术改造完成前如何给新增投资者开权限,会有过渡期安排,比如要求投资者到营业部现场开户等方式。

记者获悉,4月27日晚间,深交所同步在会员业务专区发布了《关于做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问答,对过渡期间的各项制度进行详尽安排。

深交所表示,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项规定,仔细阅读《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答》,立即根据《必备条款》制定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确保4月28日开市前准备就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增投资者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事宜。

此外,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安排专人负责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耐心做好服务解释工作,出现问题应及时反映。

在技术改造方面,各家券商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包括个人投资者资产量及交易经验核验、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等。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后,应立即组织存量普通投资者重签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确保其符合条件参与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

那么,在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又该如何进行《风险揭示书》的填写?对此,深交所建议以手工或半自动等方式核查投资者资产量和交易经验。“采取邮寄、传真、临柜等方式要求投资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为投资者本人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对于疫情期间的临柜问题也予以充分考量。深交所指出,疫情期间,会员应当严格按照防疫要求,保持营业场所清洁卫生,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做好工作人员、客户体温测量等健康监测和人员防疫防护各项工作,并采取预约办理等方式,避免营业场所人员扎堆聚集。

记者通过部分券商的在线客服咨询发现,随机挑选的五家券商在线客户均已做好话术准备,并对投资者门槛做出提示。

此外,各家券商客户也积极提醒:目前正值疫情期间,如需前往营业部办理创业板,请先联系开户营业部进行预约。

此外,在技术改造期间,深交所还要求各家券商及时汇报反馈,于每周五12:00前(不含五一假期)在线报送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情况,并密切关注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适当性管理重要问答

对于深交所新推出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由于学习的“时间紧任务重”,大量的新增规定令人目接不暇。对此,深交所也通过问答的形式替各家券商及投资者答疑解惑。记者摘取重要问题如下:

Q:《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能否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A:《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各会员单位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前,暂不必为存量投资者办理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事宜。

Q:哪些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A: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Q:《实施办法》中投资者资产如何认定?

A: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Q:《实施办法》中投资者交易经验如何认定?

A:认定标准如下: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向中国结算查询。

Q:《实施办法》实施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到另一会员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会员的,是否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A:需要重新申请,会员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适当性管理。

Q:普通账户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信用账户如何开通权限?

A:投资者申请信用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后,对其信用账户予以开通。信用账户相关创业板交易权限应与其普通账户权限保持一致。

Q:因继承、离婚等情形被动持有创业板股票的个人投资者,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是否可以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是否可以享受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股东权益?

A:该类投资者可以依法享受股东权益,但在符合相关要求前,会员仅可为其开通创业板卖出权限,不可开通买入权限。

Q:发现不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如何处理?

A:会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或者申购未成功的,及时关闭其权限;对买入已成交或申购已成功的,及时限制其买入和申购权限,并督促其卖出所持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

关键词: 创业板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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