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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2020-12-09 14:35:33来源:北京商报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出现的“黑作坊”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关键词: 电商平台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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