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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支持

2023-05-24 10:02:53来源:法务网  

最近,有朋友问我,我向别人借钱,复利算前期借款本金了,是不是不合法,法院会支持复利吗?

本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什么是复利?

关于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算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

举例

一笔1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为二年,若按单利法计算二年后应付利息为10000*10%*2=2000元,若按复利法计算,则第1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10%=1000元,第二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1000)*10%=1100元,二年借期期满后应付利息为1000+1100元=2100元,即用复利法计算的利息比单利法多出100元。

那么,法院是否支持复利呢?

律师说法

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理由:

1、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一概否定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2、利息是出借人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被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单利也好,复利也罢,仅是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复利,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应当允许。

3、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4、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使用货币应支付的报酬。虽允许计算复利,但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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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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